本重大事项提示为概要性提醒投资者需关切的重大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投资者应认真阅读与本次重整相关的公告及本专项意见的全部内容。
2021年2月10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大集”或“上市公司”)及二十四家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海航集团清算组担任供销大集及二十四家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重整各项工作。
2021年9月30日,供销大集及二十四家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出资人组表决通过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债权人会议对《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二十四家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并确定表决截止期限为2021年10月20日。截止表决期满,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二十四家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2021年10月31日,海南高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2021年12月30日,供销大集及二十四家子公司向管理人提交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报告。同日,管理人向海南高院提交了《关于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五家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提请海南高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2021年12月31日,供销大集及二十四家子公司收到了海南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海南高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根据供销大集《重整计划》中“先重整,后引战”的相关安排,供销大集预留了531,776.87万股重整转增股票(以下简称“转增股票”)用于未来引进重整投资人及改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现金流。本次财务投资人认购股份系供销大集重整程序中该预留股份。
1、财务投资人逾期未足额支付认购价款的,除非双方另行达成一致,否则供销大集有权解除本协议。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双方书面都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投资协议方可解除。
在投资协议的履行过程中,也许会出现财务投资人无法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履行及/或及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将触发交易类强制退市。截至2024年9月27日供销大集收盘价为1.98元/股。如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1元/股,则上市公司将触发交易类强制退市。
本专项意见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市企业来提供的资料出具,不构成对投入资产的人的任何投资建议。本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发布的各项公告。
2021年2月10日,海南高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供销大集及二十四家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海航集团清算组担任供销大集及二十四家子公司管理人,负责重整各项工作。
2021年9月30日,供销大集及二十四家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出资人组表决通过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债权人会议对《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二十四家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并确定表决截止期限为2021年10月20日。截止表决期满,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2021年10月31日,海南高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约 531,776.87万股转增股票用于未来引进重整投资人及改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现金流。
2021年12月30日,供销大集及二十四家子公司向管理人提交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报告。同日,管理人向海南高院提交了《关于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五家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提请海南高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2021年12月31日,供销大集及二十四家子公司收到了海南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海南高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供销大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已经登记至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
2024年1月3日,供销大集与中国供销商贸流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商贸”)、北京中合农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合农信”)和中合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合联”)(供销商贸、中合农信和中合联合称“产业投资人”)签署《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产业投资人参与供销大集的投资,并牵头组织财务投资人一并参与供销大集的投资。
2024年3月18日,供销大集与第一批符合资格的意向财务投资人中国中信金融实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金融实物资产”)、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资产”)、国寿金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托”)代表重庆信托·大集 1号单一资金信托、天津聚信大集壹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信大集壹号”)、深圳北置来远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置来远”)、泰安北置大集壹号投资协议(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泰安北置”)、深圳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易方新能源科技(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易方新能源”)签订了《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批财务投资人投资协议》,中信金融资产、河南资产、重庆信托、聚信大集壹号、北置来远、泰安北置及易方新能源作为第一批财务投资人以现金1,980,000,000元合计认购1,800,000,000股转增股票。
2024年9月29日,供销大集与第二批符合资格的意向财务投资人西藏博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博恩B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天津泓生嘉明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博恩”、“天津泓生”、“新合作商贸”)签订了《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批财务投资人投资协议》,西藏博恩作为第二批财务投资人以现金520,000,000元合计认购400,000,000股转增股票、天津泓生作为第二批财务投资人以现金45,305,000元合计认购34,850,000股转增股票、新合作商贸作为第二批财务投资人以现金42,794,347.70元合计认购32,918,729股转增股票。
根据投资协议,本次财务投资人受让股票的价格为1.30元/股;本次投资协议签署日为2024年9月29日(非交易日),2024年9月27日(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供销大集股票收盘价为1.98元/股,财务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为本次投资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供销大集股票收盘价的65.66%,低于8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以下简称“《14号指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重整投资协议涉及重整投资人受让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的,相关受让股份价格定价应当合理、公允,不得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相关受让股份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在投资协议签署当日(遇到非交易日的,则以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为基准日)收盘价百分之八十的,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意见并予以披露。”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接受供销大集委托,经审慎研究后对供销大集财务投资人受让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事项说明如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将触发交易类强制退市。截至2024年9月27日,供销大集收盘价为1.98元/股。如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1元/股,则上市公司将存在触发交易类强制退市,丧失流动性溢价,进而对投资造成损失。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重整投资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后成为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承诺在取得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其他重整投资人应当承诺在取得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别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
本次交易完成后,西藏博恩、天津泓生本次受让股份需锁定12个月,新合作商贸本次受让股份需锁定36个月。
财务投资人承担了股份锁定的义务及锁定期内价格波动风险,本次受让上市公司转增的股票与一般投资者短线交易套利的情形存在比较大差异。
本次投资协议签署日为2024年9月29日(非交易日),2024年9月27日(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供销大集股票收盘价为1.98元/股,财务投资人以1.30元/股的价格受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受让价格为本次投资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65.66%。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投资人受让股票的价格受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债务规模和结构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比较大的个体差异。经检索近年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本次财务投资人的受让价格与同类案例相比具备合理性。
证券代码 企业名称 投资协议签署日 投资协议签署日收盘价 投资人平均受让价格 投资人平均受让价格/投资协议签署日收盘价 财务投资人受让价格 财务投资人受让价格/投资协议签署日收盘价
注:对于签署多份投资协议的案例分行列示;对于财务投资人身份或受让价格未明确的案例上表已留空
根据公司与产业投资人签订的《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约定,视供销大集经营所需及届时市场行情,产业投资牵头组织第二批财务投资人,在2024年9月30日前,购买剩余转增股票。
2024年2月7日,公司收到供销商贸发来的《关于招募首批财务投资人相关事项的告知函》。来函告知,受中合农信、中合联的委托,供销商贸全权负责对接供销大集开展财投招募工作。在产业投资人的牵头组织下,公司在向第二批符合资格的意向财务投资人进行市场化询价和协商,并经产业投资人书面认可后确定本次引入第二批财务投资人的股票认购价格为1.30元/股。
本财务顾问认为:供销大集本次财务投资人受让股份的对价低于本次投资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80%,但投资协议签署当日受让价格与收盘价的比例高于部分市场案例,且财务投资人除支付现金对价外,还需承担较大投资风险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本次财务投资人支付的对价系考虑了财务投资人承担的投资风险与相关义务后,经过市场化询价结果确定,同时本次财务投资人引入已通过上市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投资资金将用于支持上市公司经营发展,并清偿债务等,供销大集将通过上述安排,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提升公司整体价值,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本次财务投资人支付的对价合理、公允,未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
1、本专项意见所依据的文件及资料由上市公司及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人等(以下统称为“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提供或披露,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对所提供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该等文件及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和责任;
2、本专项意见是在假设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均全面、及时、合法、有效履行本次重整相关协议和声明或承诺的基础上出具;若上述假设不成立,本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和责任;
3、本财务顾问的职责范围并不包括应由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负责的对本次重整商业可行性或本次重整合法有效性的评论,本财务顾问并未参加本次重整相关协议的磋商和谈判。本专项意见旨在就财务投资人受让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份价格是不是合理、公允发表意见;
4、截至本专项意见出具之日,本财务顾问就财务投资人受让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份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允性进行了审慎核查,本专项意见仅对已核实的以上事项出具意见,本专项意见不对除以上事项之外的任何另外的事项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
5、对于对本专项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没办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或需要法律、审计、评估等专业相关知识来识别的事实,本财务顾问主要是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及其他相关的单位(以下统称为“有关机构”)出具的意见、说明、确认及别的文件等做出判断;
6、本财务顾问不对上述有关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承担任何责任,本专项意见也不对上述有关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发表任何意见与评价。本专项意见中对于上述有关机构意见、说明、确认及别的文件及其内容的引用,并不代表本财务顾问对该等意见、说明、确认及别的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7、如本专项意见涉及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的信息来自公开信息或有公开的可靠的出处,本财务顾问的责任是确保上述信息从相关出处正确摘录;
8、本专项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入资产的人根据本专项意见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会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任何个人或机构均应当对本专项意见进行独立的评估和判断,同时考量其自身状况和特定目的及需求,并自主进行决策,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9、本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专项意见中列载的信息,以作为本专项意见的补充和修改,或者对本专项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未经本财务顾问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间、为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复制、分发或者摘录本专项意见或其任何内容,对于本专项意见有几率存在的任何歧义,仅本财务顾问自身有权进行解释;
10、本财务顾问的意见是基于上述声明和现有的经济、市场、行业、产业等情形以及本专项意见出具日可公开获取的信息做出的,对日后该等情形出现的不可预见的变化,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专项意见所引用的信息和数据有可能因本专项意见出具日之后的任何情势或因素的变更而不再准确或失效,本财务顾问将不会通知并更新本专项意见中已不准确或失效的信息和数据。因这一些信息和数据的不准确、不真实、未及时来更新或不完整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本财务顾问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本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就本次重整事项披露的相关公告,查阅有关文件。
以上声明为本专项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任何个人及机构获取本专项意见应一并阅读上述声明。获取本专项意见即表示已充分知悉和理解上述声明的全部内容,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接受上述声明的约束。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人受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价格的专项意见》之盖章页)